(2015)隆民一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祥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64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祥本院在审理杨某诉李某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卢祥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明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