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卿与张长江为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卿,张长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64号原告李卿,女,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李会平,男,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江,男,住河北省肃宁县。委托代理人杨建华,男,河北杨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卿与被告张长江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卿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原告李卿承担。代理审判员 倪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