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肃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卿与张长江为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卿,张长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64号原告李卿,女,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李会平,男,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江,男,住河北省肃宁县。委托代理人杨建华,男,河北杨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卿与被告张长江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卿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原告李卿承担。代理审判员  倪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