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洋法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梁家源、杨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家源,杨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洋法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尤明生,理事长。被执行人梁家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洋县人民法院(2013)洋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梁家源、杨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洲已将执行款5000元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杨洲交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余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