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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八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战营与谢中山、刘庆华、杨章义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营,谢中山,刘庆华,杨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八���初字第311号原告王战营,1976年10月5日生。被告谢中山,男,1966年7月15日生。被告刘庆华,男,39岁。被告杨章义,男,30岁。原告王战营诉被告谢中山、刘庆华、杨章义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战营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战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战营撤回对被告谢中山、刘庆华、杨章义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 兴审 判 员  郝耀华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