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民一初字第0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姚伟栋与彭伟桥、谢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伟栋,彭伟桥,谢笑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1490号原告姚伟栋。委托代理人刘傲霜,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伟桥。委托代理人谢笑美,系被告彭伟桥之妻。被告谢笑美。原告姚伟栋诉被告彭伟桥、谢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辉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运珍、张勤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沈沙担任记录。原告姚伟栋的委托代理人刘傲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伟桥、谢笑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伟栋诉称:被告彭伟桥与谢笑美系夫妻关系。被告彭伟桥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向原告姚伟栋借款。为此,被告彭伟桥分别于2013年4月12日、7月2日、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万元、20万元和100万元,合计520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各一份。同时,该借条对借款金额、利息和还款期限均进行了约定。原告亦通过民生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及时将上述借款给付了被告彭伟桥。可是,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上述款项后,并未及时归还。2014年4月24日,被告彭伟桥和谢笑美突然失踪,经多方查找均无法联系到二被告,也不知其行踪去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2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彭伟桥和被告谢笑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彭伟桥分3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20万元,2013年4月12日,原告向被告彭伟桥出具借条一份,即“借条今借到姚伟栋人民币共计肆佰万元整(指纹)此笔借款用于办理房产证费税款(小写:4000000.00元整)(指纹)借期壹个月,另计费用壹拾肆万元整。(小写:140000.00元整)(指纹)借款人:彭伟桥(指纹)2013年04月12日”。同日,原告通过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彭伟桥汇款400万元,彭伟桥于2014年4月13日在民生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上签字。2013年7月2日,原告又向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即“借条兹借到姚伟栋(身份证号码××)贰拾万元整,用于自身公司经营资金周转,借款期限:2013年7月2日至2013年7月8日,期限内需一次性还清,逾期未能还清,借款人自愿承担还款之日起按借款金额的0.5%每日支付违约金至借款金额还清为止。此款本人对此借款承担无限责任,并自愿用本人及家庭房产和全部财产做抵押,并由出借人姚伟栋全权处理。此据附借款人及出借人回单复印件。借款人:彭伟桥2013年7月2日”。同日,原告通过民生银行电子银行向被告彭伟桥付款20万元。2013年10月24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即“借条兹借到姚伟栋(身份证号码××)壹佰万元整,用于自身公司经营资金周转,借款期限:2013年10月24日至2013年11月23日,期限内需一次性还清。此款本人对此借款承担无限责任,并自愿用本人及家庭房产和全部财产做抵押,并由出借人姚伟栋全权处理。此据借款人:彭伟桥2013年10月24日”。同日,原告通过民生银行电子银行向被告彭伟桥付款100万元,被告彭伟桥在民生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回单上写明“此款已收彭伟桥2013.10.24”。借款到期后,被告彭伟桥未履行还借付息的义务,酿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原告与被告彭伟桥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原告共计借款给被告彭伟桥520万元,被告彭伟桥共向原告出具了三张借条,说明原告与被告彭伟桥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彭伟桥、谢笑美归还本金52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彭伟桥、谢笑美支付利息的诉请,被告彭伟桥向原告出具的三张借条分别进行计算,2013年4月12日原告借给被告彭伟桥400万元、2013年10月24日原告借给被告彭伟桥100万元,这两笔借款均未明确借款利息,故这两笔利息的计算时间只能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进行计算;2013年7月2日原告借给被告彭伟桥20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以及按借款金额的0.5%每日支付违约金至借款金额还清为止的标准,显然按借款金额的0.5%每日支付违约金的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酌情调整为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利息的支付时间从2013年7月9日起至20万元本金归还完毕之日止。二、关于被告谢笑美是否对被告彭伟桥所欠原告借款520万元承担责任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告彭伟桥所欠原告借款发生在被告彭伟桥与被告谢笑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被告彭伟桥、谢笑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的共同债务,故被告彭伟桥、谢笑美应共同清偿。三、被告彭伟桥、谢笑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伟桥、谢笑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伟栋偿还借款本金5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3年7月9日起至20万元本金归还完毕之日止计算,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4月28日起至500万元本金归还完毕之日止计算);二、驳回原告姚伟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用53200元,由被告彭伟桥、谢笑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辉杰人民陪审员  张 勤人民陪审员  王运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