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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执民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舒忠伟与徐俊杰、徐丽亚等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忠伟,徐俊杰,徐丽亚,武义托普机电有限公司,林伟,浙江圣奇运动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宁宁,江苏圣安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应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金执民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舒忠伟。被执行人徐俊杰。被执行人徐丽亚。被执行人武义托普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法定代表人郦赛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伟。被执行人浙江圣奇运动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法定代表人程爱姿,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应宁宁。被执行人江苏圣安众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法定代表人应金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应金星。申请人舒忠伟与被申请人徐俊杰、徐丽亚、武义托普机电有限公司、林伟、浙江圣奇运动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宁宁、江苏圣安众合置业有限公司、应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华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金裁经字第80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舒忠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应宁宁所有的座落于永康市香格里拉城市花园4幢1单元102室(房权证东城字第××号)、永康市城东路599号、601号(房权证东城字第××、6610号)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应金星所有的座落于永康市香格里拉城市花园16幢1单元101室(房权证东城字第××号)的房产。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海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于廖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