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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某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90年10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4)1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烧烤店内,因结账退酒一事与被害人李某甲(男,20岁)等人发生纠纷后厮打,刘某甲持玻璃瓶将李某甲头、面部打伤。经鉴定,李某甲面部损伤构成轻伤、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均不构成伤残等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书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烧烤酒店内,因结账退酒一事与被害人李某甲(男,20岁)等人发生纠纷并厮打,刘某甲持玻璃瓶将李某甲头、面部打伤,面部损伤构成轻伤、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均不构成伤残等级。经侦查,刘某甲于2014年9月28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双方已达成民事和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刘某甲的身源情况,无前科劣迹。证据二、伤情诊断书及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李某甲经公安医院诊断为1、面部软组织裂伤、划伤、破损;2、头外伤软组织挫伤;3、四肢外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为面部损伤构成轻伤、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均不构成伤残等级。证据三、辨认笔录:经被害人李某甲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指认出第6号为本案被告人刘某甲。证据四、和解协议及谅解书:被告人刘某甲家属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和解,刘某甲一次性赔偿李某甲医疗费等7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证据五、证人殷某某的证言:他是烧烤酒店的工作人员,与刘某甲系同事关系。2013年12月29日在南岗区蜜度烧烤内因为退酒的事他与三名顾客发生冲突,三名顾客打他一个人,他跑到后厨躲起来,听到有人喊警察来了他才出来,看到一名顾客满脸是血,刘某甲满手是血,并说把一个人的头打出血了。证据六、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3年12月29日他和李某甲等朋友在南岗区某酒店喝酒,因退酒一事与酒店一个服务员(殷某某)打起来了,后来酒店一个领班拿酒瓶子打李某甲头部一下,打出血了,李某甲倒下,然后就报警了。证据七、证人路某某的证言:2013年12月29日23时许,他和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乙等六人在南岗区某酒店喝酒,因退酒一事与酒店一个服务员打起来了,后来酒店一个领班拿酒瓶子冲李某甲过去,他听到瓶子碎了的声音,当时打的特别乱,后来他看见李某甲倒下,他们就报警了。证据八、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13年12月29日23时许,她和李某甲、李某乙、路某某等六人在南岗区某酒店喝酒,因退酒一事与酒店服务员打起来了,互相打的很乱,看不清谁是谁,李某甲头部的伤是谁打的没看见。证据九、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她是某酒店服务员,2013年12月29日23时许,有三男三女在酒店喝酒,因退酒一事与酒店的殷某某打起来了,三个客人用拳头打殷某某,把殷某某打到地下室,那几个客人走到门口,酒店领班刘某甲回来,拦住那三个客人让买单,那几个客人就拿酒瓶子和刘某甲打起来了,刘某甲被打倒好几次,有一个客人头部出血了,可能是刘某甲打的。证据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他是某酒店服务员,2013年12月29日23时许,有三男三女在酒店喝酒,因退酒一事与酒店的殷某某厮打起来了,对方的一个男的(李某甲)头部受伤了,他没看见谁打的。证据十一、证人刘某丙的证言:他是某酒店经理,2013年12月29日23时许,服务员告诉他主管殷某某和客人发生冲突,他就出来看见殷某某和三个男的撕扯在一起,他过去拉架,一个穿白色T恤的男顾客打他一拳,其余三名女顾客跟他道歉的时候,那三名男顾客就又和他们店员发生冲突,他反映过来已经打的差不多了,满地是玻璃碴子,还有一个顾客头部出血了,他就去劝这名顾客,这人上来就抓住他头发,被店员拉开,警察来了,后来知道客人李某甲头部伤是酒店刘某甲打的。证据十二、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2013年12月29日23时许,他和路某某、李某乙、还有三个女生在南岗区某烧烤吃饭时,因退酒一事与酒店的一个领班打起来了,后来酒店另一名工作人员(刘某甲)拿酒瓶子打在他头上了,当时就出血了,他倒在地上,一会警察来了。证据十三、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他是某烧烤酒店的主管,2013年12月29日23时许,有三男三女在酒店喝酒,因退酒一事与领班殷某某发生争执,他从外面回来去劝架,其中一个男的用醋瓶子打他,他将瓶子抢过来就打那人头部一下,出血了,他就跑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刘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裴国辉审 判 员  徐冬梅人民陪审员  于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