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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一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启航与闻晓洲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航,闻晓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00839号原告:刘启航,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理人:刘国志,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闻晓洲,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航诉被告闻晓洲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启航放弃诉讼请求,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启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启航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夏大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