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建波与王永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波,王永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24号原告:刘建波,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永江,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波诉被告王永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