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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泸州王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王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平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26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王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平,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丁云华,公司员工。被告王平。原告泸州王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牟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平、丁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车辆挂靠代办委托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川E3****号车挂靠在原告处经营,被告按月交纳税费、管理费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于2013年7月起拒不缴纳管理费,且拒不办理续保、年检。原告为此诉来本院请求被告支付管理费8500元;并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代办委托合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车辆挂靠代办委托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川E3****号车挂靠在原告处经营。另,合同中载明“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挂靠甲方的该车辆每月交甲方税费及管理费500元……五、违约责任及处理……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乙方违约:①不按时交清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乙方应缴款……3、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自2013年3月起至2014年12月未缴纳税费及管理费。庭审中原告表示只主张2013年7月至2014年11月共17个月8500元的管理费。原告为此诉来本院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管理费8500元,并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挂靠代办委托合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挂靠代办委托合同》、车队收款收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后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代办委托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未缴纳的部分管理费系原告的处分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提出解除《车辆挂靠代办委托合同》的主张,被告从2013年3月至今均未缴纳管理费的违约行为属于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泸州王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平于2012年11月1日签订的关于川E3****号车的《车辆挂靠代办委托合同》。二、被告王平于本判决��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所欠原告管理费8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牟秋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宇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