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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308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18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罗勇,旺苍县嘉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26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母新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薛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