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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陆伟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伟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45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伟某(自报名),男,1952年7月3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新村大道东42巷*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伟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开始,被告人陆伟某未取得药监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苑路沥苑居委门口侧名汇购物港无牌成人用品店,销售印度伟哥等标注功能主治、疗效的产品。同年10月14日晚,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抓获陆伟某,并在上述地点查获待售的印度伟哥等涉案产品8种共70盒。经鉴定,上述产品为假药。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销售假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机关起获印度伟哥10盒、德国增大丸5盒、极品伟哥20盒、一粒顶天下10盒、三体牛鞭6盒、万艾可11盒、一片牛4盒、强力伟哥1号4盒。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伟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伟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印度伟哥10盒、德国增大丸5盒、极品伟哥20盒、一粒顶天下10盒、三体牛鞭6盒、万艾可11盒、一片牛4盒、强力伟哥1号4盒,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可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 键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