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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滕某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初字第59号原告:滕某某,女,1985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包某,男,1982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原告滕某某与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魏新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某某、被告包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8年6月11日生一女包某某。共同生活中,被告不关心家庭及孩子,我们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时常殴打我。2012年5月19日,我们分居生活至今。现我与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1、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包某某随被告生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交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以证实双方系夫妻及结婚时间。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结婚时间及女儿出生时间属实。我对家庭和孩子一直很关心,我从未殴打过原告,因家庭琐事我与原告经常发生纠纷,夫妻关系确已名存实亡,我同意离婚,同意女儿随我生活,但原告必须自2012年5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无异议。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能够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及结婚的时间,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结婚,2006年12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8年6月11日生一女包某某。共同生���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自2012年5月19日分居至今。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庭审中,原、被告均称无家庭财产分割。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且双方分居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双方就婚生女包某某随被告生活也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鉴于原告属农业户口且无固定收入,可结合本地上一年度农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4610元的标准,按月工资20%支付子女抚养费即每月5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滕某某与被告包某离婚;二、婚生女包某某由被告包某抚养,原告滕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76元,至包某某年满18周岁为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每月25日前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新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丽霞(2015)青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附件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