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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刑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中旺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中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刑执字第1051号罪犯李中旺,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中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中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中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另查明,该犯系残犯、主犯;数罪并罚罪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残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中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中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