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皇甫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皇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陵县。委托代理人赵东昌,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皇甫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皇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书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