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李焯伦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伦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9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伦,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1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冯文东,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伦及其辩护人冯文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9月6日22时3分许,被告人李某伦醉酒后驾驶小轿车沿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庄头入村大道由庄头往文登路方向行驶,当行至庄头入村大道庄头某某购销部对开时,遇被害人潘某娇横过马路,小轿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与已走到相向车道内的被害人潘某娇发生碰撞,造成小轿车损坏及被害人潘某娇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李某伦留在事故现场,后主动向到场的公安民警交代了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李某伦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8.9mg/100ml。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被告人李某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行,且超过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李某伦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0月16日、2014年12月30日,李某伦家属分两次共赔偿被害人潘某娇家属人民币123万元,被害人家属谅解了被告人李某伦。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伦的供述;证人李某弟、廖某凤、叶某箭、梁某雯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及车辆信息查询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记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警情详细资料;酒精呼气测试单;车辆痕迹记录意见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伦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据以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伦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被告人系初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伦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伦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伦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伦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伦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李某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