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黄有兰与刘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有兰,刘彩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39号原告黄有兰。被告刘彩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有兰与被告刘彩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有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有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有兰负担。审判员 柴子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鸿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