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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民抗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姚广兰与崔静、江文飞占有物返还纠纷指令再审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广兰,崔静,江文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抗字第00001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姚广兰,无业。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崔静,无业。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江文飞,1969年1月9日。申诉人姚广兰与被申诉人崔静、江文飞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鄂潜江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姚广兰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月15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作出鄂汉检民(行)监(2014)4290000002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裁定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由于原审法院没有作出实体审理,相关事实需要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潜江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