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644号原告孙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