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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王学全与高改变、梅嵩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全,高改变,梅嵩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39号原告王学全,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双念,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改变,女,1946年1月19日生,汉族。被告梅嵩岳,男,1947年10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全诉被告高改变、梅嵩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栓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冯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