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行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山支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山支行,官建华,官俊杰,南平东方天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635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山支行。法定代表人,黄颖。被执行人官建华,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官俊杰,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平东方天信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建华。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山支行申请执行官建华、官俊杰、南平东方天信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南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官建华、官俊杰、南平东方天信食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南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陈礼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