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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叶跃民、施土明与施土明、徐珍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跃民,施土明,徐珍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29号原告:叶跃民。被告:施土明。被告:徐珍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跃民与被告施土明、徐珍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叶跃民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楼敏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群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