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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麻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德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麻德福,男。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德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德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麻德福醉酒驾驶辽B7F***号小型轿车,沿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金润小区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阳光药房门前时,与道路东侧路口由东向西驶出左转弯的宋新鑫驾驶的辽BF5***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麻德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1.63毫克/100毫升。经认定,麻德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麻德福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麻德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麻德福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麻德福醉酒驾驶辽B7F***号小型轿车,沿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金润小区”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阳光药房”门前时,与道路东侧路口由东向西驶出左转弯的宋新鑫驾驶的辽BF5***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麻德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1.63mg/100ml。经认定,麻德福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麻德福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相关事实。现被告人麻德福赔偿了辽BF52**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宋新鑫损失3000元,取得了宋新鑫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麻德福供述笔录、证人宋新鑫证言笔录在案为凭,亦有事故现场照片、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事故责任认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存案佐证。被告人麻德福对此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麻德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麻德福具有自首及积极赔偿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麻德福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61.63mg/100ml,均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麻德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姣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郝 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