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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终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长水因与被上诉人XX林、商水县舒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长水,XX林,商水县舒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终字第2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长水,男,汉族,1951年12月9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郭辉,男,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住商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林,男,汉族,1952年8月12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位荣亮,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水县舒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立,男,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长水因与被上诉人XX林、商水县舒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长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予以返还。审 判 长  智卫东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杜文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