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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高爱国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爱国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31号罪犯高爱国,男,汉族,小学文化,1969年9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7日作出(2000)宿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爱国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8日作出(2002)苏刑执字第28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高爱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7月7日、2008年10月7日、2011年1月18日、2012年7月13日作出(2005)、(2008)、(2010)、(2012)宁刑执字第3539号、第6253号、第12250号、第4264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高爱国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高爱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高爱国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监狱记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爱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爱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