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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乌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郝秀丽诉被告莘尚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秀丽,莘尚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乌民初字第596号原告郝秀丽,女,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被告莘尚飞,男,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原告郝秀丽诉被告莘尚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小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秀丽、被告莘尚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秀丽诉称,原告郝秀丽与被告莘尚飞经别人介绍于2013年5月16日在乌拉盖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于2014年7月2日生有一男孩,取名奕凡,现5个月大。结婚之后,原被告双方就沟通很少,甚至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竟然提出要与原告离婚,后经原告父母劝解,才将此事搁下。原告本想,等孩子出生可能缓解夫妻间的感情,但是事实并不是这样,自孩子出生到现在,被告都没有回来看望过原告与孩子,也没有打过电话关心过。更让原告伤心的是原告生孩子时,被告都没有来医院看看原告,还要求与原告离婚,因原告刚生完孩子要坐月子,所以就没有离婚。原告郝秀丽的具体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原告郝秀丽与被告莘尚飞离婚;2、判决长子奕凡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按年支付,每年50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生活费30000元;4、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禁牧补贴款12000元;5、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种地卖粮款10000元;6、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10000元;7、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被告莘尚飞未答辩,但其在庭审中辩称,同意离婚,抚养费50000元过高,生活费30000元不支付。夫妻共同债权已经不存在。离婚是原告自己在怀孕期间提出的,而非被告提出。生孩子没回来是因为被告太忙,被告母亲来接原告回去,原告也不回。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郝秀丽与被告莘尚飞2013年3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5月16日在乌拉盖管理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7月2日生育长子奕凡,现不满一周岁。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自2014年5月份起原被告二人一直两地分居。另查明,原告郝秀丽处有存款20000元,被告莘尚飞有存款3000元,被告莘尚飞有2013、2014两年地亩补贴12000元在被告父母处,现原告持有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有数码相机一台,冰箱、电脑、洗衣机各一台由被告使用。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原件两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郝秀丽与被告莘尚飞虽系自愿结婚,但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且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过少,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自2014年5月份起分居至今。综上,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关于婚生子奕凡的抚养权属问题,因孩子未满1周岁,由原告照顾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由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子奕凡。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经济情况及当地消费水平,由被告莘尚飞每年承担10000元的抚养费,给付至孩子满18周岁止。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存款20000元、数码相机归原告郝秀丽所有,存款3000元、地亩补贴12000元、冰箱、电脑、洗衣机归被告莘尚飞所有。原告主张的30000元生活费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债权10000元、卖粮款10000元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支持。被告莘尚飞主张有共同债务30000元,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故在本案中不予审理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郝秀丽与被告莘尚飞离婚;二、婚生子奕凡由原告郝秀丽抚养,被告莘尚飞每年给付10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婚生子奕凡年满18周岁止;给付方法:自2014年7月2日起于下一年度6月30日之前给付;三、夫妻共同财产存款20000元、数码相机归原告郝秀丽所有,存款3000元、地亩补贴12000元、冰箱、电脑、洗衣机归被告莘尚飞所有;四、驳回原告郝秀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被告各承担3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小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云艳第3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