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执民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玛某某,女,,维吾尔族,阿克苏现住温宿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人,无固定职业,现住温宿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温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该案案件款6884元。但王某某拒绝履行。经查,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宿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宿县支行上的存款6884元至温宿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牙库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