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全发与麻城市铁门岗乡供销社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185号原告张全发,男。委托代理人郑俊红,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城市铁门岗乡供销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发被告麻城市铁门岗乡供销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发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全发的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雷锦锋审 判 员  屈 剑人民陪审员  范德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毛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