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程寿兴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寿兴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316号罪犯程寿兴,男,1948年7月20日出生于建瓯市,汉族,文盲。现在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瓯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寿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寿兴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2年5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8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寿兴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至2015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