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渭千与季陈、华鸿锋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陈,华鸿锋,华建龙,杨渭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季陈。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鸿锋。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建龙。委托代理人周永旺,江苏慈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三名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渭千。上诉人季陈、华鸿锋、华建龙因与被上诉人杨渭千合伙协议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太民辖初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季陈、华鸿锋、华建龙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季陈、华鸿锋、华建龙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季陈、华鸿锋、华建龙撤回对被上诉人杨渭千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员 周 军代理审判员 沈维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