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法执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1程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岩,李祥风,刘天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梁法执字第209-2号申请执行人程岩,男,汉族,1967年12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夏邑县。被执行人李祥风,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夏邑县。被执行人刘天凯,男,汉族,1974年7月19日,住商丘市柘城县陈青集镇陈青集北街268号,身份证号:41232719740719665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梁法执字第20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月16日依法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李祥风所有的位于夏邑县人民路东段南侧(原购买机械厂)的10间门面房进行了第二次拍卖。李素玲(身份证号码:412326196508162808)以377000元的最高价竟得01号房产(夏邑房权证2003字第0019**号);姜庆雨(身份证号码:412326199401157551)以588000元的最高价竟得07-08号房产(夏邑房权证2003字第0019**号);祝红丽(身份证号码:412326197412097604)以317000元的最高价竟得09号房产(夏邑房权证2003字第0019**号);司康(身份证号码:41232619890826751X)以291000元的最高价竟得15号房产(夏邑房权证2003字第0019**号);李福亚(身份证号码:41232619771114751X)以740000元的最高价竟得16-17-18号房产(夏邑房权证2003字第0019**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祥风所有的位于夏邑县人民路东段南侧(原购买机械厂)的01号房产(夏邑房权证2003字第0019**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素玲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素玲时起转移。二、被执行人李祥风所有的位于夏邑县人民路东段南侧(原购买机械厂)的07-08号房产(夏邑房权证2003字第0019**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姜庆雨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姜庆雨时起转移。三、被执行人李祥风所有的位于夏邑县人民路东段南侧(原购买机械厂)的09号房产(夏邑房权证2003字第0019**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祝红丽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祝红丽时起转移。四、被执行人李祥风所有的位于夏邑县人民路东段南侧(原购买机械厂)的15号房产(夏邑房权证2003字第0019**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司康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司康时起转移。五、被执行人李祥风所有的位于夏邑县人民路东段南侧(原购买机械厂)的16-17-18号房产(夏邑房权证2003字第0019**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福亚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福亚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李伯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培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