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新乐,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宽强,陕西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闫婉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尚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