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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新乐,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宽强,陕西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闫婉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尚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