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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7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梁方波申请执行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0782-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方波,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782-1号申请执行人梁方波,个体户。被执行人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宁国路与靶场路交叉口星光天地商场办公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2228号民事调解,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人保证金300000元、违约金85280元(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同类贷款双倍计算,自2012年10月13日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5年2月5日)、诉讼费3957元、执行费5738元,合计人民币394975元及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同类贷款双倍计算,自2015年2月5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人民币394975元及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同类贷款双倍计算,自2015年2月5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