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一终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路桥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路桥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一终第00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该公司总裁。原审被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路桥分公司。负责人:李强,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路桥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006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成立过合肥路桥分公司;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认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路桥分公司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被告之一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路桥分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其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选择向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路桥分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成立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路桥分公司,属实体审理范围。综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实审 判 员 夏传国代理审判员 戴良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昂永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