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安徽融信通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六安龙啸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龙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融信通商贸投资有限公司,陈启龙,六安龙啸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龙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165号申请人:安徽融信通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效进,经理。被执行人:陈启龙,私营业主。被执行人:六安龙啸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启龙,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龙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启龙,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舒民二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有履行义务。现申请人安徽融信通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龙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六安龙啸工艺品有限公司拥有土地及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启龙、安徽龙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六安龙啸工艺品有限公司人民币190万元的财产(或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杰胜审判员 罗远俊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尹永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