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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李晓龙犯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龙,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运城市盐湖区,住运城市盐湖区凤凰南路钟楼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10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未刑刑诉(2015)第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晓龙醉酒后,驾驶其牌号为晋MN31**的五菱牌小型客车,沿本市区解放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心汽车站门口路段时,将路上行走的被害人王小聪撞倒致伤,形成交通事故。2014年10月8日,经山西省运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晓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9.40mg/100ml。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晓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晓龙取得了被害人王小聪的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晓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晓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亦未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晓龙与朋友在夜市吃饭饮酒后,驾驶其牌号为晋MN31**的五菱牌小型客车,沿本市解放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心汽车站门口路段时,将在路上行走的被害人王小聪撞倒致伤,形成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并配合交警部门协助事故调查。经鉴定,被告人李晓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9.4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状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晓龙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查明,在公安交警部门侦查阶段,被告人李晓龙与被害人王小聪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晓龙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0月7日20时30分左右,我和朋友在逢春医院的对面夜市吃饭喝酒,吃到10点多我们吵架,我开车离开,后我又打电话开车接他们,车行驶到中心汽车站,把一个女行人撞了,车站的巡警报了120和122,我也打了120电话。2、证人王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0月8日早上8点,我女儿的对象郑宗杰打电话说我女儿王小聪出事故了。3、证人郑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0月8日凌晨0时11分,我在中心汽车站对面招待所接到王小聪的电话叫我接她,我下楼后看见王小聪从中心站由西往东过马路被一辆面包车车撞了,我拨打120电话。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明提取被告人李晓龙的血样情况。5、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被告人李晓龙的肇事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和其本人的驾驶证。6、检验鉴定委托书,证明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对李晓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鉴定。7、山西省运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运城道交所(2014)酒检字第276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证明李晓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测定为159.40mg/100ml。8、检验鉴定结论告知笔录,主要内容:公安机关向李晓龙、王邦杰告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二人表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9、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盐公交认字(2014)第001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李晓龙醉酒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李晓龙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小聪无责任。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明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勘验情况。1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李晓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车辆保险单,证明李晓龙具有驾驶车辆资格,驾驶车辆牌照保险手续齐全。12、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犯罪嫌疑人李晓龙到案说明,证明2014年10月8日凌晨1时在事故发生后,经事故勘查民警现场传唤,李晓龙到盐湖区医院抽取血样并对其进行询问调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其刑事拘留。13、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明李晓龙与王小聪就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李晓龙承担王小聪医疗费12.5万元,并一次性支付王小聪赔偿款9.5万元,取得王小聪的谅解。14、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晓龙,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119850322031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运城市盐湖区,住运城市盐湖区凤凰南路钟楼小区7号楼2单元502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晓龙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晓龙到案后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晓龙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社区评估调查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 萍代理审判员  鱼晓辉人民陪审员  杨 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玉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