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广穆与高庆华、吕志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穆,高庆华,吕志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王广穆,户籍所在地:吉林市,现住龙井市。被执行人高庆华,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吕志美,住和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广穆与被执行人高庆华、吕志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吕志美的工资收入34,000.00元。其中,33,722.00元执行给申请执行人,278.00元用于交纳本案执行费用。除已执行的上述款项外,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云峰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邵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