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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运清与被告韩瑞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清,韩瑞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3591号原告张运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冠军,男,汉族。原告韩瑞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勇,濮阳市高新区昆吾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建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清与被告韩瑞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春江审 判 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侯晓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耿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