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丙瑜、田玉延诉与庄开洪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瑜,田玉延,庄开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张丙瑜,女,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原告田玉延,女,汉族,1967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庄开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丙瑜、田玉延与被告庄开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丙瑜、田玉延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丙瑜、田玉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张丙瑜、田玉延负担。审 判 长 慧 琳审 判 员 马青华人民陪审员 戴述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俊义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