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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丙瑜、田玉延诉与庄开洪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瑜,田玉延,庄开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张丙瑜,女,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原告田玉延,女,汉族,1967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庄开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丙瑜、田玉延与被告庄开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丙瑜、田玉延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丙瑜、田玉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张丙瑜、田玉延负担。审 判 长  慧 琳审 判 员  马青华人民陪审员  戴述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俊义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