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湖北汉源电力有限公司诉山西省平陆县煤炭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汉源电力有限公司,山西省平陆县煤炭销售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汉源电力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省平陆县煤炭销售公司本院作出的(2014)运中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汉源电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元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省平陆县煤炭销售公司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杨宗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侯大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