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行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池某某与郭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行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池某某,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池某某和被执行人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淑云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涵民初字第4840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淑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戴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