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外异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游文芬等231人与翔徳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外异字第19号案外异议人郭树垣,男,。委托代理人黄桢茹,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游文芬等231人。员工代表:游文芬,女,汉族,1980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军福,男,汉族,1984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翔徳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1-6楼西侧、5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08。法定代表人赵俊祥。申请执行人游文芬等231人与被执行人翔徳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批。案外异议人郭树垣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被查封的车辆中的宝马X6(车牌号码:粤Bxx**)是案外异议人的财产,请求本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异议人称,案外异议人与被执行人2014年5月6日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NO:0004369),其中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宝马X6(车牌号码:粤B×××××)转让给异议人,并对转让价格、支付方式、车辆交付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车辆所有权自2014年5月6日即已属于申请人所有,故请求法院终止对该车辆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案外异议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车辆转让协议书;2、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卡活期账户交易明细;3、情况说明;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5、中国光大银行网银转账回单。申请执行人陈述意见称,1、异议人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按照《车辆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向翔徳公司足额支付车辆转让款;2、车辆登记是车辆的无权凭证,是对外公示效力,被查封车辆未过户,根据相关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其权利仅能通过一般债权主张。被执行人未陈述意见。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游文芬等231人与被执行人翔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4)1057-129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翔徳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游文芬等231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份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宝马X6汽车(车牌号码:粤B×××××),于11月20日作出(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178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包括前述车辆在内的被查封财产。异议人提交的一份签订于2014年5月6日的《车辆转让协议书》载明,异议人向被执行人购买涉案车辆,转让价为510000元。当天,案外人陈某以“出宝马X6粤B×××××车款”名义向被执行人账户支付人民币507200元。另查,该车辆于2014年5月9日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被保险人为案外人邱某;异议人承认该车辆目前由其亲戚使用,保险也是以其亲戚名义购买。本院认为,案外异议人郭树垣力主争议车辆(粤B×××××)系其购买,但是,从其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整个交易过程却有多人参与,如异议人签署《车辆转让协议书》,陈某付款,邱某购买保险和实际使用。仅仅是购买一辆汽车,居然在每个关键环节都由不同人来进行,且在车款两清而又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异议人迟迟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这些都让人怀疑此次交易的真实性。基于以上分析,对于车辆所有权归异议人所有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异议人郭树垣的异议。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孙志亭审判员 杨继周审判员 李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 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