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尹新强与韩家国、田长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新强,韩家国,田长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018号原告尹新强委托代理人孟松,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家国被告田长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新强诉被告韩家国、田长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新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新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新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尹新强负担。审判员  陈明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佳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