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费治权与段华等人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治权,段华,白光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费治权,男性,汉族,54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被执行人段华,男性,汉族,28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被执行人白光珍,女性,汉族,42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小学毕业。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县支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标。诉讼代理人罗建,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费治权与被执行人段华等人交通事故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山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寇文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