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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乔兴琼与胡文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兴琼,胡文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372号原告乔兴琼。被告胡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兴琼诉被告胡文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兴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杰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