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池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与蒋志荣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蒋志荣

案由

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62193-2,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延伸段新凤路口,负责人罗金鑫。被告蒋志荣,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诉被告蒋志荣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我院提出对被告蒋志荣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蒋志荣的起诉。审判员  王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