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武汉三工光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阴晟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84号原告:武汉三工光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何成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文,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野,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晟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1199号。原告武汉三工光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晟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静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三工光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三工光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三工光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74元,减半收取4387元,由原告武汉三工光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程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虞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