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神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吕明鑫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明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神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明鑫,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27日被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13日被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眉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高彬,青神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青神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明鑫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明鑫及其辩护人张高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0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吕明鑫到青神县青衣大道“财富中心”建筑工地,利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套筒”和“米子”,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车棚内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摩托车车锁打开,驾驶该车逃至乐山市市中区杨湾乡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624元,该车已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明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吕明鑫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明鑫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建议对被告人吕明鑫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明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套筒1个、“米子”10个、口罩1个,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作案工具照片、人口信息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2)洪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盗失主陈某某的陈述,青神县价格认证中心青价鉴字(2014)35号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及其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明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吕明鑫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明鑫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给予从重处罚。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明鑫犯盗窃罪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认定被告人累犯正确,量刑建议适当,其指控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明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宣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利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