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陈加剑与周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剑,周忠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84号原告:陈加剑,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周忠会,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加剑诉被告周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周忠会无下落,无法以法律规定的方式直接向被告周忠会送达应诉法律文书,2015年1月16日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5年1月23日向原告陈加剑送达裁定书,并限其在7天内缴纳公告费,逾期将依法处理,现原告逾期未缴纳费用。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的规定,原告陈加剑逾期未缴纳公告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加剑负担。审 判 长 李开春审 判 员 彭绍华人民陪审员 苟廷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