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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蔡某、杨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杨某

案由

赌博,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33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现住惠州市惠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批准,于2014年12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783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现住惠州市惠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批准,于2014年11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30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杨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锡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蔡某在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某路104号开设香港外围“六合彩”鸿兴网站,收受他人外围投注,从中牟利。其中被告人杨某于2014年8月,分别向欧阳任财、何祥年、铁金鑫等人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以替被告人蔡某(上庄)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从中营利。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杨某在惠城区三栋镇陶前村陶银小区一出租屋被查获归案,从其电脑查获香港“六合彩”外围收受金额34990元人民币,手机信息查获投注金额4010元人民币,网络QQ收受投注金额9551元人民币,投注“六合彩”下注单十张投注金额2220人民币。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蔡某被查获归案,在其房内查获电脑、手机及一本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金额结算笔记本,记载收受被告人杨某及陈媚嘉、林观南等外围六合彩投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178050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杨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杨某均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蔡某在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某路104号开设香港外围“六合彩”鸿兴网站,收受被告人杨某、林观南、“陈媚嘉”(情况不详)等人的投注,从中牟利。杨某于2014年8月开始向欧阳任财、何祥年、陶会鑫等人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并向蔡某开设的外围“六合彩”投注,从中牟利。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杨某在惠城区三栋镇陶前村陶银小区一出租屋被抓获归案,从其电脑查获香港“六合彩”外围收受金额34990元,手机信息查获投注金额4010元,网络QQ收受投注金额9551元,投注“六合彩”下注单十张投注金额2220元。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蔡某被抓获归案,在其房内查获电脑、手机及一本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金额结算笔记本,记载收受被告人杨某及林观南、“陈媚嘉”等人外围六合彩投注赌博金额共计17805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通讯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照片,辨认签供笔录,照片签供,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杨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杨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蔡某、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蔡某、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许微雪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4页,共6页 微信公众号“”